“笑气的购买者多半是年轻人,我知道人吸食后会麻痹、产生快感,过量吸食甚至会致死,但听说卖笑气很赚钱后,我还是在金钱的诱惑下和儿子一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夏某超在公安机关供述时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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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对夏氏父子、丁某贩卖“笑气”,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儿子夏某龙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父亲夏某超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丁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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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租赁厂房
跨省购进900余吨“笑气”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是一种无色有甜味气体,常用于医疗、食品加工等领域。吸入后,有轻微麻醉作用,能致人发笑,保持短时间快感。因此,近年来“笑气”开始出现被年轻人当作毒品代替吸食的趋势,在KTV和夜店等场所悄然流行。
2020年6月,夏氏父子为牟取暴利,在武汉市租赁了三间板房作为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的改装及储存仓库。由于一氧化二氮是一种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只有企业才能从事危化品的经营,个人不得经营。为了能顺利购买并掩盖非法销售“笑气”的犯罪行为,2020年10月,夏某龙在河南省洛阳市注册登记公司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此后一年内,父子二人多次以公司名义,从福建、河南等地先后共购进200余次、900余吨“笑气”。
采购难题解决后,夏氏父子雇佣司机先驾驶大型货车将“笑气”从外省运至武汉郊区,再换成小型车辆转运至市内板房仓库,或指定客户。
由于大气瓶“笑气”不方便零售,夏某龙便雇佣工人在仓库中进行分装,利用专用气体罐或气球储存,灌入香精增加香气,以150-200元每罐不等的价格卖给下线客户,再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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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货变销售
司机成了“笑气贩子”
“笑气不是毒品,销售它可以打法律的‘擦边球’,还能赚快钱,要不要入伙?”2020年3月,司机丁某听人介绍,开车送“笑气”一趟能赚100元,便答应了。此后数月,丁某在送货过程中,认识了回收“笑气”空罐、负责补货的夏某龙。渐渐熟络后,夏某龙表示,若想做“笑气”生意,可直接找他。此后,丁某便开始找夏某龙购买“笑气”,并对外进行销售。
经查,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丁某累计向夏某龙支付人民币51万余元购买“笑气”,一年半以来,每月能售出200余罐,共计获利10万余元。
2021年1月,公安机关在收费站例行检查时,从一辆面包车里查获30余罐小型气罐,疑似“笑气”。同年9月,办案人员在仓库等地查获非法储存、运输的“笑气”1108余罐,并当场抓获夏氏父子、丁某等犯罪嫌疑人。
2022年4月,案件移送至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属地监管原则,其证件只在洛阳有效。且父子二人是以个人名义售卖、收账,公司注册地址为假,也从未纳税,实为空壳公司。故其个人从事‘笑气’经营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检察官联席会上,检察官们对案件进行了充分讨论,一方面深入研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以及同类案情的已生效判决书、法学文献中寻找依据。最终,该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夏氏父子、丁某依法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其余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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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审理
3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承办检察官介绍,自2012年9月起,行政机关不再为个人经营主体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即禁止以个人名义经营危险化学品,并对批准许可不带存储设施经营方式的申请企业,其经营场所不应存放所批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规定,从产品供应方直接配送至下游客户,不得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再分装、稀释后进行销售。本案中,夏氏父子虽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但实施的非法运输、分装、销售等环节已违反经营许可的强制性规定,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夏某超、夏某龙、丁某相互纠合,违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许可规定,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法院判处夏某龙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夏某超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丁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目前,笑气在我国被列为危险化学品管控,虽未被列为毒品,但其成瘾性、危害性不亚于毒品,长期大量吸食会致人瘫痪甚至死亡。”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年群体,切忌因好奇或追求快感而购买吸食“笑气”,否则将会对身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其次,销售“笑气”的企业应获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并在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有效期期间及地域范围内合法经营。若为图暴利私自销售,将涉嫌非法经营罪,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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