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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闵行莘庄工业区中队在对辖区内某店铺时进行检查时发现,店铺存在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的违法行为。该店铺后厨的湿垃圾桶中混有包装袋、塑料瓶等干垃圾。对此,执法队员现场对店铺负责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
但几日后,当执法队员前往该店铺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铺依然存在干垃圾混投进湿垃圾桶的现象。
“店里生意比较忙,我以为湿垃圾混投只是一件小事,就没有放在心上,也没想到你们会再来。”店铺负责人这样说道。
随后,执法人员结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耐心地与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最终,通过多次上门复查和电话沟通,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店铺存在的违法行为,改变了原先消极不配合的态度,对垃圾混投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依法接受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普法贴士: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工作启示: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行政处罚制度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的成分和作用。行政处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开罚单”的过程,行政处罚既要体现对违法当事人的惩戒和制裁,又要贯彻教育违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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